关于新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途径与领取账号激活等事项办理须知

作者: 时间:2019-11-29 点击数:

各有关部门、新退休教职工:

根据《关于参加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17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改革后新退休人员养老金预发、领取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后(2014101日之后)的退休人员,原先领取的基本退休费和生活补贴改为基本养老金(目前为预发养老金待遇),并由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通过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发放和领取的账号为本人的省社保卡号(房补等,由校财务处通过原渠道、账号发放)。

养老金预发放日期:学校发文批准退休的次月起,由省级经办部门按月发放。

二、省社保卡号金融功能的激活。新退休人员的省社保卡号金融功能激活后,省级经办部门方能正常发放。如省社保卡暂未激活金融功能,请本人持省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到合作银行(卡正面左上角的银行,见附件1)任一网点进行办理。

三、办理退休证。准备近期2寸免冠照片一张,在接到学校电话通知后交人事处劳资科。

四、如符合《关于对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时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389号)附件《各类提高退休费比例一览表》(见附件2)中相关条件,请将《高级职称证书》、《教师资格证》、《独生子女证》等原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一张(办理退休待遇审批用)一并交人事处劳资科。

未尽事宜,敬请致电83525315

 


 

附件1

省社会保障卡示意图

 

 



附件2  

 

关于做好部分新退休人员一次性退休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

离退休工作处,相关老同志:

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对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时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389号)精神,现就做好部分新退休人员一次性退休补贴工作,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2014101日前(不含101日)参加工作,2014101日后退休(以下简称:新退休人员,不含201412月份退休、出生月份为10月份之前的教职工,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或符合其他原加发基本退休费政策的人员。

二、材料要求

相关材料需提供原件。

三、发放标准

一次性退休补贴标准=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对应的20149月基本工资标准×加发比例×240个月。

加发比例与原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之和不超过100%

四、各类提高退休费比例一览表   

序号

分类

条件

提高比例

1

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有突出贡献人员

全国劳模,先进工作者,军以上单位授予的战斗英雄

15%

国务院各部委或省政府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特等功或一等功一次

10%

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特等功或一等功两次

15%

一九八九年以前省委、省政府颁发奖状(证书)的各系统先进工作(生产)者和一九八九年以后省各工作部门(系统)报经省政府批准,经省人事局审核参与的系统综合性表彰的先进工作(生产)者一至两次的,退休时退休费标准可以提高5%,三次以上的,提高10%

5%  10%

省辖市级劳动模范或享受市级劳模待遇的先进工作者称号

5%

2

高级专家

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特、一、二等奖

15%

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三、四等奖

10%

获省或国务院各部委科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

10%

经省政府确认的有突出贡献者

10%

获省或国务院各部委科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三、四等奖

5%

在本地区、本系统生产、科研、文教、卫生等方面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0年并做出显著成绩的

5%

3

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一、二等奖

获省政府颁发的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二等奖(多人合作取前两名)

10%

4

高校教师

各类高等学校中评聘了高校专业技术职务,并从事教学工作连续教龄满30年的教师以及从事教学工作连续教龄满25年的女教师

提高到100%

5

独生子女父母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5%

6

特殊地区

工作人员

在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

5%

在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累计15年以上  

10%

7

中小学教师

教龄满30年的男教师, 55周岁退休连续教龄满25年的女教师

提高到100%

8

农技人员

在县、乡两级直接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30年,其中必须在乡镇(不含县政府所在镇的县及县以上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直接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时间不少于20年(女性25年,其中在乡镇不少于15年),并在县或乡级农业技术推广岗位退休。

提高到100%

9

卫生技术人员

县以下医疗卫生单位中,从事医疗卫生计生工作满30年的卫计人员和满25年的女卫计人员

提高到100%

10

归侨

连续工龄满三十年以上的归侨职工

提高到100%

连续工龄满二十五年的女归侨职工

提高到95%

11

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

根据饮食起居是否需要人扶助的情况,按分别高于国家现行规定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最高退休费计发标准的10%5%计发,但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

10%  5%

12

其他根据国家和省规定可以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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