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人员调动登记表》适用于省属企事业单位、中央在宁单位(不含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干部和省级机关、省属企事业单位、中央驻苏单位调配工人。
《留学回国人员录用审批表》适用于部省属企事业单位录用留学回国初次就业人才。
《部省属事业单位接收流动人员登记表》适用于部省属事业单位在编接收流动人员。
《部省属事业单位接收应届高校毕业生登记表》适用于部省属事业单位接收办理全日制应届高校毕业生进编手续。
《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适用于调动人员到户口迁入地市公安局户证部门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留学回国人员情况登记表》适用于留学回国人员到户口迁入地市公安局户证部门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二、基本说明
“姓名”栏中填写户籍登记所用的姓名。少数民族人员的姓名用字要固定,不能用同音字代替。
“出生年月”栏中填写公历出生年月。
“出生年月”要如实填写,不能随意更改。填写时,年份一律用4位数字表示,月份一律用2位数字表示,如“2010.01”。
“民族”栏中填写民族的全称(如汉族、回族、朝鲜族、维吾尔族等),不能简称。
“籍贯”栏中填写祖籍所在地。
“籍贯”和“出生地”按现在的行政区划填写,要填写省、市或县的名称,如“江苏如皋”。直辖市直接填写市名,如“上海”。
“出生地”栏中填写本人出生的地方。
“政治面貌”栏中填写中共党员、共青团员或群众。
“本人身份”栏中填写国家干部、聘用制干部、工人、学生。
“参加工作时间”栏中填写本人初次就业的工作时间。
“文化程度”栏中填写本人接受相应教育的最高学历。
“专业特长”栏中填写本人的业务专长。
“身体状况”栏中根据本人的具体情况填写“健康”、“一般”或“较差”;有严重疾病、慢性疾病或身体伤残的,要如实简要填写。
“现在工作单位”栏中填写调出单位的全称。
“职务职称(技术等级)”栏,“职务”适用于管理人员填写,如“处长、经理”等;“职称”适用于专业技术人员填写,如“教授、副主任医师、经济师”等;“技术等级”适用于工勤技能岗位人员填写,如“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等。
“学历、学位、专业”栏,“学历”填写接受相应教育的最高学历,获得学历同时也获得学位的,应一并填写,并注明何学科学位。获得学历但没有获得学位的,按获得的学历或学位如实填写。学历需填写规范的名称“大学”、“研究生”等,而不能填写“本科”等不规范名称;学位填写“××学士”、 “××硕士”、 “××博士”。“专业”应与所填写的最高学历相对应。
“主要经历”栏,“主要经历”分为学习简历和社会简历,学习简历从初中毕业时填起,简历的起止时间填到月(年份一律用4位数字表示,月份一律用2位数字表示),要填某年某月至某年某月在某院校某系某专业学习,院校、系及专业要填写毕业时的名称;社会简历主要填写本人学校毕业后初次就业至调动前的工作经历,要填某年某月至某年某月在某单位从事何种工作;填写经历,时间上要注意前后衔接,不得空断(因病休养和休学、待分配和失业等情况都要如实填写)。
“现实表现德才情况”栏,主要填写本人遵纪守法情况、道德品质情况和工作才能情况等。
“奖惩情况”栏,主要填写本人所获主要奖励,并注明奖励时间;受处分的,何年何月因何问题经何单位批准受何种处分,何年何月因经何单位批准撤销何种处分。没有受过奖励和处分的,要填“无”。
“现在住址”栏填写要详细、准确。
“随迁人员”栏中填写随迁人员姓名。
“家庭主要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栏,主要填写本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的有关情况(如表格中已专栏填写配偶情况的,只填写家庭其他主要成员情况);亲属中现任或曾担任过副市、厅级(军队副军职)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以及重要海外关系也要如实填写,已去世的,应在原工作单位及职务后加括号注明。称谓、姓名、年龄、政治面貌、工作单位及职务要填写准确。称谓的写法要规范:如父母为父亲、母亲,配偶为丈夫、妻子,子女为儿子、女儿。
“接收单位意见”栏,由接收单位填写,不得空白,接收单位负责人应为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干部人事工作负责人。
“接收单位主管部门意见”栏,由接收单位主管部门的人力资源部门(干部、人事、劳动工资部门)填写,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党委(党组)或人力资源部门印章(一般副处以上干部需党委或党组盖章)。如接收单位没有主管部门的,此栏可空白。
“批准机关意见”栏,由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市场处根据研究的意见填写,并加盖相应印章。
特别说明:
1、《人员调动登记表》
“调出单位意见”栏,由调出单位填写,不得空白,并加盖调出单位印章。
“调出单位主管部门意见”栏,由调出单位的主管部门填写,并加盖主管部门的印章。如调出单位没有主管部门的,要空白。
2、《留学回国人员录用审批表》
“留学性质”栏中填写“公派”、“自费”。
“留学国别、院校、国外工作单位”栏,“国别、 院校、国外工作单位”需填写全称。
“出国后与原工作单位关系”栏,选填“在职、停薪留职、辞职、除名、其他”。
3、《部省属事业单位接收流动人员登记表》
“初次就业人员”栏,适用于学校毕业后第一次就业的人员填写。
“拟任岗位”栏,填写具体岗位名称。
“拟任职务”栏,填写拟担任管理岗位的具体职务。
“拟任岗位类别”栏,选填“管理岗位”、“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
“初次聘用起算时间”栏,填写的时间应当与聘用合同的起算时间相一致。
4、《部省属事业单位接收应届高校毕业生登记表》
“英语水平”栏,填写接受相应教育所获得的英语等级。
“主要经历”栏,“主要经历”分为学习简历和社会简历,学习简历从初中毕业时填起,简历的起止时间填到月(年份一律用4位数字表示,月份一律用2位数字表示),要填某年某月至某年某月在某院校某系某专业学习,院校、系及专业要填写毕业时的名称;社会工作简历主要填写大学期间在学校社团、院系、班级所担任的职务情况。
三、相关注意事项
1、办理人员调配、流动人员进编、留学回国人员录用,均需由接收单位党委(党组)或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副处级以上干部由单位党委或党组)行文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交书面正式申请,详细介绍人员基本情况,阐明调动(进编、录用)理由,机关事业单位还需说明本单位编制及年度计划使用情况。
2、办理调配、流动人员进编、留学回国人员录用时需同步提交本人人事档案(注:目前已不需要提交人事档案)。
3、所有表格须按填写说明逐项认真填写,填写内容需与人事档案记载内容保持一致,档案没有记载的内容不得填写,凡填写内容与档案记载内容有出入的,所填表格作废,需退回相关材料重新填报。
4、凡纳入省年度人员计划管理的单位新进人员,均应在当年增人计划内进人(绿色通道除外)。
5、办理人员调动,相关材料和人事档案直接报送人力资源市场处审批;办理流动人员进编、高校毕业生接收、留学回国人员录用,相关材料和人事档案先报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人事代理部初审后,由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报人力资源市场处审批(注:以上材料目前可直接交人力资源市场处)。
6、调动(录用)人员持《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调函》(《留学回国人员录用审批表》)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留学回国人员情况登记表》,到户口迁入地市公安局户证部门办理《准予迁入证明》,凭《准予迁入证明》到原户籍所在地办理户籍关系迁出手续。
7、“流动人员”系指离职人员、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非公经济组织聘用人员。
8、流动人员进编需异地转移户口的,由人力资源市场处同步签发调函。
9、相关工作表格请从江苏人事网(www.jsppd.gov.cn)“表格下载”栏或江苏人事人才公共服务网(www.jsrsrc.gov.cn)“资料下载”栏下载,表格必需正反打印,涂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