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阴师范学院教师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和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9-12-02 点击数:

为进一步规范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明确新时代教师职业规范和师德底线,加强对广大教师的警示提醒和严管厚爱,推动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江苏省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教师资格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师德师风负面清单(禁止和限制行为)

1.在公共场所或利用网站、媒体、微博(群)、微信(群)等各类社交媒体或互联网群组等平台,散布违反宪法、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危及意识形态安全的言论,或妄议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发布丑化党和国家领导人形象、煽动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言论。

2.危害国家统一、伤害民族情感和国家尊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

3.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破坏民族团结,歧视、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4.在校园里传播宗教和组织宗教活动,传播低级庸俗文化,传播非法出版物。

5.宣传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邪教活动。

6.违反保密制度,公开泄密。

7.在课堂教学、学术讲座、学术沙龙和研讨会等教育教学活动中有对抗中央,损害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或行为。

8.在课堂教学和科研活动中遭遇突发事件、学生安全面临危险时擅离职守,逃避职责。

9.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有讽刺、侮辱、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10.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

11.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无关的事宜。

12.违反考试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

13.伪造学历、学位、资历、成果等。

14.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教育教学成果和学术成果,伪造、拼凑、篡改科学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

15.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16.成果发表署名不当,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自己科研成果;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以及其他学术不端。

17.参与或与他人合谋隐匿学术劣迹或学术造假。

18.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19.违规使用科研经费,或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等。

20.在职称评定、学位评定、考核奖惩等评价活动中,捏造事实,提供虚假信息,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各类评价活动,对提不同意见者进行压制、打击、报复等。

21.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串联煽动闹事,组织参与非法集会,违法上访等活动。

22.作为互联网群组建设者、管理者不履行群组管理职责,导致群内信息发布和言论违反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违规使用办公平台发布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23.挪用、占用学生实践经费、科研经费、助研津贴。

24.违反工作纪律,无故旷工。

25.对学生实行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26.在招生、考试、推优、入党、奖学金评定、就业及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评奖评优、绩效考核等工作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27.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28.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29.擅自向学生推销教材、教学参考资料和其他商品。

30.其他违反师德师风的行为

二、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处理程序

1.有关部门接到师德师风失范行为举报、投诉或信访后,应及时会同学校有关部门进行初步核实。经核实,教职工确有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由相应部门受理并进入相关处理程序。

2.学校成立师德师风失范行为调查小组,明确牵头部门、主体办理部门和配合部门及小组成员。

3.反映问题受理后,调查小组第一时间进行调查、取证、核实等工作,问询被反映人和相关人员,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当事各方有责任配合调查核实,实事求是说明相关情况,不得隐瞒不报,不得弄虚作假。未经允许,当事各方均不应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

4.调查小组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形成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由牵头部门上报学校党委研究确定。失范行为人是党员的,由校纪委按规定程序提出党纪处分意见;属于学术范畴的,征求校学术委员会鉴定意见。学校党委经研究,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5.处理材料存入教师个人人事档案。

6.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案件牵头部门递交书面申诉材料,提供新证据,由案件牵头部门组织复查和答复。

三、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处理措施

对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教师,一经查实,取消当年度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1.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2.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教育主管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4.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制和问责制

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共同负责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共同承担师德师风建设责任,是师德师风建设第一责任人。

学校成立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健全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党委教师工作部牵头协调,各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分工负责、教师自我约束的工作机制。

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校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教师工作部部长兼办公室主任。师德师风举报平台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

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学校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二级单位党委(总支)、行政承担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的主体责任,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教师师德师风教育和考核督查。学校将师德师风建设列为二级单位党建工作考核和年度目标考核的内容。

——各职能部门和二级单位(部门)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1.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2.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3.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4.对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5.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6.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部门或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向学校分别作出检讨,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等方式进行问责。

五、附则

1.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教师,其他教职工可参照执行。

2.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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