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第五期“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选拔、培养与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时间:2019-12-03 点击数:

江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文本框: 苏人才办〔2016〕7号


于印发《江苏省第五期“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

培养对象选拔、培养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省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第五期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选拔、培养与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323

 

   

江苏省第五期“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

培养对象选拔、培养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迈上新台阶、建设新江苏”对人才的需要,加强我省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提升高层次人才的竞争力和创新创业能力,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江苏省第五期“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的意见》(苏办发〔2016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江苏省第五期“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以下简称“333工程”),旨在选拔一批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创新创业能力强的中青年优秀人才,为实现我省“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

第三条 2016年起,分两批选拔60名第一层次中青年首席科学家、600名第二层次中青年领军人才和5000名第三层次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通过培养,到2020年,第一层次60名中青年首席科学家成长为国际一流的高级专家,在相关领域国际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具有世界领先水平并领衔一个国际水准的创新团队,其中15名左右力争成长为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第二层次600名中青年领军人才成长为国内一流的高级专家,在国内相关领域具有领先水平、做出重大贡献,其中200名左右成长为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负责人或国家重点学科、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级工程中心、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的负责人;第三层次5000名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在省内相关领域具有一流水平,取得显著成果和突出业绩,对专业、行业发展有较大贡献,其中1500名左右成长为省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负责人、省级以上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省级企业科技研发平台负责人。

第二章 选拔对象

第四条 选拔对象为全省各类组织(含中央驻苏单位、部队)中直接从事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科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或从事技术开发、推广、应用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不包括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

第五条 重点选拔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软件互联网和物联网、生物医药与生命健康、现代服务业、现代金融、文化产业、现代农业等领域的中青年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同时注重从基础学科、基础理论研究等领域中选拔优秀中青年人才。

第三章 选拔条件

第六条 培养对象人选的基本条件:政治素质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专业基础扎实,自主创新能力强,有高尚的学术道德、严谨的科研作风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

第七条 第一层次中青年首席科学家人选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55周岁以下;第二层次中青年领军人才人选一般应具有研究生学历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50周岁以下;第三层次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人选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45周岁以下。贡献特别突出者,以上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 符合基本条件及第七条相应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推荐为第一层次中青年首席科学家人选:

1、在自然科学研究领域,取得重大创造性研究成果,具有重要科学价值和良好应用前景,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得到国内外同行公认,获得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以上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2、在工程技术领域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有重大发明创造或取得重要研究成果,得到国内外同行的公认,并以市场为导向,在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及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获得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以上或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奖励的主要完成人。

3、主持并完成国家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重大科技专项、重大国际合作等项目,创造性地解决关键技术问题,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国际或国家发明专利,作出重大技术创新和重要贡献;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国际或国内领先水平,得到国内外同行的公认,并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在医药卫生领域,医疗技术精湛,能成功诊治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作出重大贡献,在全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

5、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取得富有创见性的研究成果,创新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对该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发展产生很大推动作用,在学术界有重大影响,学术水平居于国际或国内领先地位,或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解决重大难题,取得显著社会效益,获得省(部)哲学社会科学一等奖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第九条 符合基本条件及第七条相应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推荐为第二层次中青年领军人才人选:

1、在自然科学领域,发展潜力大,有创造性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获得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以上奖励项目的重要贡献人员。

2、在工程技术领域特别是高新技术领域有重大创新成果,获得国家技术发明或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奖励的重要贡献人员,或省(部)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3、在主持并完成省(部)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大中型企业技术设计改造以及在消化引进高科技产品、技术项目的设计、研制、管理中,创造性地解决技术或管理难题,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应用高新技术成果或自主知识产权,领办或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创造性运用和发展现代经济管理理论与方法并取得重要成果,其领办或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创业项目符合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并处于领先地位。在国内同行业的综合竞争力处于领先地位,对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

5、在医药卫生领域,长期在医疗卫生第一线工作,医疗技术精湛,能成功诊治疑难、危重病症,作出重要贡献,在省内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

6、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理论研究取得突出成绩,获得省(部)哲学社会科学二等奖以上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对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战略提出有重大价值的可行性论证、建议,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7、在宣传文化、基础教育领域成就突出,对我省宣传文化和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作出重大贡献,为省内外同行所公认,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

第十条 符合基本条件及第七条相应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推荐为第三层次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人选:

1、在自然科学领域,获得省(部)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奖励项目的重要贡献人员、省(部)科技进步三等奖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2、在经济社会发展一线,研究开发、推广、应用新成果、新技术、新工艺,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在省部级以上科技项目、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中,担任研究、设计、施工等方面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并作出突出贡献者。

4、在医药卫生领域,长期在医疗卫生第一线工作,医疗技术精湛,能成功诊治疑难、危重病症,在本地区有较高知名度。

5、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发表重要学术论文或出版专著,并在省内外引起较好反响,获得省哲学社会科学三等奖以上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6在宣传文化、基础教育领域成绩显著,对我省宣传文化和基础教育事业作出较大贡献,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发展潜力,在本行业有较高知名度。

7、在工程应用技术领域,具有高超技能水平,在推动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


第四章 选拔办法

第十一条 培养对象的选拔工作,在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其中,第一、二层次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人才办)组织实施,第三层次由各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省有关牵头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成立省第五期“333工程”专家委员会,负责培养对象的评选工作。专家委员会由相关专业领域的院士或国内知名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

第十三条 培养对象人选一般由个人申报、单位推荐。所在单位对申报对象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学术水平、科研能力、工作业绩等作出评价,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四条 往期“333工程”培养对象不得降低层次申报。同一层次培养对象培养期不超过两期。

第十五条 省属单位和省协管的国家部委所属单位、部队推荐的培养对象人选,经有关牵头部门(单位)组织有关专家评审,并报牵头部门(单位)党组(党委)同意后,报送省人才办。

市属单位推荐的培养对象人选,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评审,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报送省人才办。

第十六条 省委组织部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组织专业评审组对推荐的第一、二层次培养对象人选进行评审。在专业评审组评审的基础上,组织省“333工程”专家委员会对第一、二层次培养对象人选进行评审,提出培养对象人选,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七条 第三层次培养对象人选,由省委组织部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审核后,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八条 培养对象确定后,第一层次中青年首席科学家由省委、省政府颁发证书,第二层次中青年领军人才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和省人才办颁发证书,第三层次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由省人才办颁发证书。

第五章

第十九条 组织培训开发。每年组织培养对象参加高层次的政治、经济、科技、管理等方面的培训,着重培养他们的创新精神、团队精神和奉献精神。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人才培养资源,加大培养力度。通过组织选派或自行联系方式,每年选派培养对象到世界知名大学、研究机构、跨国公司担任高级访问学者,或到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等学习进修。多形式、多渠道组织培养对象参加境内外培训。鼓励和支持培养对象参加各种国际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活动,开展国际和地区科技交流与合作。建立导师制,积极为培养对象聘请相应领域的权威专家作为导师,提高培养起点,促进其尽快成长。

第二十条 实行项目资助。鼓励和支持培养对象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研项目、重大建设项目、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建设等项目。以项目实施带动培养对象创新能力的提高,促进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培养期内,对列入第一层次的培养对象,省财政择优给予30-200万元的科研项目资助;对列入第二层次的培养对象,省财政择优给予20-100万元的科研项目资助;对列入第三层次的培养对象,省财政对不超过1000名的培养对象择优给予3-20万元的科研项目资助。资助的科研项目经费,主要用于资助培养对象主持的研究项目(主要包括设备和工程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国培训和进修、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及其他与项目研究任务直接相关的费用等),国家、省重点研究课题和开发项目,参加国际权威机构组织的学术会议、国际论坛等交流活动,出版有重大理论突破的学术专著等。各申报单位负责经费的有效使用和管理。地方、行业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给予适当配套经费支持。大力发展人才金融,引领和撬动社会资本支持人才创新创业。

第二十一条 给予集成支持。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培养政策的配套衔接,整合资源优势,形成培养合力。培养对象在申报重大基础研究计划、重大成果转化、优势学科建设等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所在单位要主动安排培养对象承担科研项目和科技攻关项目,为他们配备得力的工作助手,鼓励他们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等活动,并在时间和经费上给予保证。建立第一层次中青年首席科学家工作室。支持培养对象到各类国际组织任职。优先推荐培养对象申报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等。

第二十二条 充分发挥作用。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培养对象在决策咨询、重大项目攻关、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积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或单位建立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以基地为载体,以团队为依托,支持和鼓励培养对象创新创业。围绕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每年组织培养对象到基层、企业和农村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咨询、技术服务和知识培训活动,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第二十三条 发放一定补助。培养期内,对培养对象发放一定补助。对列入第一、二层次的培养对象,每人每月分别发放补助1万元、3000元,由省财政负担;对列入第三层次的培养对象,每人每年发放补助6000元,其中,省有关部门的由省财政负担,各市的由所在地负担。补助主要用于发放图书资料补贴等。

第二十四条 给予表彰奖励。培养期满后,在全面考核的基础上,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表彰奖励一批取得重大学术和科研成果,获得国家重大奖项,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显著贡献的培养对象。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实施分级分层管理。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省“333工程”的领导及重大问题的决策。省人才办负责“333工程”实施的组织和协调工作。第一、二层次培养对象由省委组织部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管理;第三层次培养对象分别由各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和省有关牵头部门管理。培养对象所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实行目标绩效考核。培养对象要制定工作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与所在单位签订双向目标责任书,纳入培养对象年度工作考核内容,报送培养工作主管部门。省财政厅定期对培养对象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考核评价。培养对象培养期限为5年。培养期内,主管部门分别对培养对象进行期中考核,提出退出、调整、继续培养等意见。培养期满后,主管部门对培养对象进行严格考核。第一、二层次培养对象,由省人才办负责考核,第三层次培养对象按现单位归属关系,由各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省有关牵头部门负责考核,培养对象所在单位配合。根据考核结果,作出等级评价。

第二十七条 建立信息联系制度。省人才办运用大数据等现代科技手段,建立完善培养对象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培养对象的跟踪管理和服务。按照管理所属关系,各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或省有关牵头部门要与培养对象建立联系制度,定期走访慰问,及时了解和帮助解决培养对象在科技创新、学术研究等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第二十八条 改善工作生活条件。各市、省各有关部门,尤其是培养对象所在单位要了解和掌握培养对象的工作、学习、生活情况,力所能及地为他们解决后顾之忧。重视和关心培养对象的身体健康,定期组织培养对象进行健康检查和疗养。

第二十九条 建立动态退出机制。对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荣誉以及其他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和职业操守行为的,因个人责任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未经组织同意出国逾期不归或擅自脱离原单位的培养对象,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或省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培养资格,停止拨付相关资金。

培养对象在省内调动的由接收单位提出申请,跨省调动的由原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或省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才办备案。

第七章

第三十条 各市、省各有关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选拔、培养与管理工作的具体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人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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